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請問是否有分居多久候可以訴請離婚?我現在的情況是已經分居中,但是男方不肯離婚,而雙方又都無外遇只是雙方的個性真的很不合,三天兩頭的吵,所以我受不了要離婚,不過男方不肯,請問我有其它的方法可以解決嗎?

首先要回答您這個問題以前,請容我說幾句題外話,您在文中述及目前分居中,但是雙方又都無外遇只是雙方的個性不合,時常吵架;這樣的情況下個人實在不太贊成您離婚,既為夫妻應無所謂個性不合的問題,想想當年的花前月下﹝除非當初是梅妁之言﹞,只是被婚後的家庭生活所沖淡了;

既然雙方並無外遇,表示也沒有另外找對象的意思,吵架的話應該來自生活壓力,依個人承辦過數十件離婚登記案件的經驗發現,問題只是出在〝某方面不能協調〞,是否可以試著再找出其他路子走,另外分居只會加深這些情況,使感情更加疏遠,再好的一對情侶也會因為空間的因素而使感情消退,如果您還有小孩的話,應該更要三思了;非常抱歉!如果這些話不說的話,實在不敢回答您的問題。

凡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其中規定事由之一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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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不是道德上的壞事,那麼離婚對當事人的幸福而言,是否為一件壞事呢?其實這樣的判斷最好由當事人來下,因為一個人幸福與否,他自己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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