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故兩願離婚之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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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不是道德上的壞事,那麼離婚對當事人的幸福而言,是否為一件壞事呢?其實這樣的判斷最好由當事人來下,因為一個人幸福與否,他自己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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