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

分居逾三年,可訴請離婚

【2002/06/04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

  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

  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協商分居制度,推動中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2009-03-16 23:09:47
日前潘越雲被抓姦事件,不但再度引發通姦除罪化的討論,而沉寂已久的分居制度修法,也再度被提出來討論。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指出,目前婦女團體正針對分居制度修法進行細部協商。

目前台灣離婚方式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由於裁判離婚需要證明配偶有重大惡行,門檻過高,造成很多夫妻即使貌合神離,也只能採用分居而非離婚的作法。但目前台灣對於分居的原因、請求、消滅以及效果等,都沒有明文規定。另外,在分居的過程中,法律對於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也沒有配套保障,讓弱勢的一方更不願意離婚。

正因為如此,包括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分居制度」草案,希望解決目前社會上分居的現狀。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指出,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74年修正時,在裁判離婚的理由上過於嚴格,採用有責主義,換句話說,想離婚的一方必須舉證配偶的惡行,這樣的法律不但導致離婚困難,也讓夫妻、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而歐美各國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開始發展分居制度,台灣也有必要正視分居問題。

吳宜臻指出,分居制度草案未來將改採破綻主義,標準也較為寬鬆。另外,將修正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把「分居」增訂於第六節,明確規範夫妻分居期間的法律效果,例如成立要件、分居的住所、生活費用、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讓法律明確規範分居期間夫妻雙方的權益與義務。

吳宜臻也指出,很多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而不願離婚的太太,對於分居制度草案有疑慮,分居制度中將設定公平條款,用來保障婚姻弱勢一方。

吳宜臻表示,「分居制度」草案一方面希望讓感情頻臨破裂的夫妻,能透過分居程序達到離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會避免分居期間,婚姻關係強勢配偶對弱勢配偶進行「逐出離婚」的不公平狀況,因此也將在分居制度草案中設計「公平條款」,讓希望離婚的一方,必需在分居期間履行義務,才能消除婚姻關係。

目前各婦女團體針對分居制度進行法令細部的修改及協商,吳宜臻希望各婦女團體能儘快達到共識,推動分居制度修法。

夫妻分居,可否訴請離婚 ?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此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本條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也是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在強制對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不到時,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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