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

夫妻財產分配 債權人可主張
 
民法今年五月修正後,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配偶的專屬性」,改為「沒有專屬性」,勤實佳會計師林敏弘表示,這造成配偶的繼承人、債權人都可以向另一方配偶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影響甚大!

民法親屬篇一○三○條之一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是夫妻配偶一生的專屬權利,別人不可以主張。

但是今年五月修正,「刪除」配偶的專屬權,變為沒有專屬性,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假設丈夫有一○○○萬元,太太有二○○萬元,先生先死亡,依照五月廿四日以前的民法規定,只有太太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四○○萬元((1000-200)/2=400),先生其餘的六○○萬元遺產再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林敏弘表示,但是今年五月廿五日以後,刪除配偶的專屬性之後,以上述例子,太太的繼承人,例如太太和前夫所生的子女,也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又如,太太的債權人也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這將影響說先生的親生子女之繼承遺產的權利。

這一招也可以應用在商業的討債上。民法一○三○條之一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是指一方死亡、離婚、或破產。舉例,假設某企業負責人惡意掏空、背信,債權人如果懷疑該企業負責人已脫產,把財產過戶到太太名下,則債權人可以徑向法院申請該企業負責人宣告破產,接著債權人可以提出申請,主張請求分配該企業負債人的太太名下的半數財產。

夫或妻的自保方法是,林敏弘建議,二人結婚時要註明採約定財產制,不用法定財產制,就不適用一○三○條之一的規定。

如果雙方結婚時沒有採約定財產制,依民法規定雙方財產為法定財產制,依規定要適用一○三○條之一。如果發生債權人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情事時,有其他繼承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酌減,例如,主張二人的結婚並沒有很久,請法院酌減或免除平均分配。

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是否有什麼限制?

<問題>
因為妹夫在婚前已有負債,結婚近2年來,夫妻感情不睦,妹妹因為怕受到債務追討,現在想要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是否有什麼限制?要到那裡辦理?及需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是否要配偶陪同?或是簽同意書?

<解答>
一、婚前債務本來即由你妹夫自行負責,縱使婚後個人債務亦由個人負責與配偶無關,除非配偶有擔任該筆債務之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

二、至於要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則必須備妥夫妻雙方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然後向法院之夫妻財產登記處申請。

三、不過縱使辦妥夫妻分別財產制,亦僅對以後之財產及債務產生分離之效果,而之前的債務若配偶必須負擔時,不會因分別財產制而無須負擔,因此並無實際之效益。

四、目前我國民法74年修正以後,對夫妻財產制其實已潛在採分別財產之內涵,因此實務上再去辦分別財產制之情形並不多,辦理時需夫妻雙方一起去辦理,不得由單方去辦理,除非有法定原因如一方宣告破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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