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

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親屬篇,關於結婚之規定。自97年5月之後,結婚採取登記婚。以後對婚約的合法性就較無爭議。 如果要離婚的當事人未成年,雖然想要與另一方協議離婚,一定要經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才可喔,否則離婚行為是無效的!

(1) 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離婚協議書並沒有範本,需要依造雙方的協議來訂定,需以清楚、詳細為原則。

(2) 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注意!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3) 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兩 願 離 婚 協 議 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男方:女方: 兩人因個性不合,經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嗣後男婚女嫁互不相干,並依下列約定事項履行,各無反悔,恐空口無憑,特立此離婚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雙方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約定事項:
一、 由男方監護之子女:
由女方監護之子女:
二、其它:
立書人(男方)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住 址:
立書人(女方)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住 址:
證 人 簽 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住 址:
證 人 簽 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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