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範例
立離婚協議書人

陳福全(以下簡稱男方)
李淑慧(以下簡稱女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 雙方協議離婚。
二、 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一) 雙方所生之子陳志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身份證字號:OOOO)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民國一O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為止,所有款項共計三百三十六萬元((10+13x12+2)x20000=3,360,000)。前開款項男方應於九十一年三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於OO銀行OO分行,帳號:OOOO、戶名:李淑慧之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
(二) 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 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於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九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 寒、暑假期間:
(1)、 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 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3)、 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 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九時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 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3、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4、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 夫妻財產處理:
(一) 男方名下位於台北市○○○路○○段○○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銀行貸款本金二百五十萬元及其利息均由男方負擔。男方應於簽訂本協議書翌日起於一個月內,除去女方對以該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逾期者男方應賠償女方三百萬元。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男方應簽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到期,面額三百萬元之本票乙紙交付女方。
(二) 男方同意給付女方民國八十八年九月迄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之生活費,每月以二萬元計,共計六十萬元整,並於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付清。
(三) 男方同意自九十一年三月起按月與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女方生活費二萬元整,至女方再婚或死亡為止,男方應將款項逕匯入女方帳戶(帳戶資料同前);若一期逾付或不付者,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二十。
(四) 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二百萬元整,其中一百萬元於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給付,另一百萬元,則由男方簽發以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為發票日,面額一百萬元,付款銀行為: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票號:○○○○之支票交付女方。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應由男方多年至友張雙祿(○○年○○月○○日生,身份證字號:○○○○○,住台北市○○○路○○號○○樓)在支票上背書。
(五)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 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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