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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逾三年 可訴請離婚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
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
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如何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夫妻一方遭法院有罪判刑確定,可以訴請離婚嗎?
立衡與美滿結婚多年,美滿一直想要離婚,但是立衡始終不願意。有一天,立衡吸食海洛因被警察抓去,經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判決立衡有期徒刑九個月,立衡提起上訴也被駁回,判決就此確定。當立衡去執行的時候,美滿想利用這個機會終結與立衡的婚姻關係,她記得在法律有規定只要對方被法院判刑就可以訴請離婚,她想這樣的主張到了法庭上,能說服法官嗎?
夫妻一方遭法院有罪判刑確定,可以訴請離婚嗎?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立衡與美滿結婚多年,美滿一直想要離婚,但是立衡始終不願意。有一天,立衡吸食海洛因被警察抓去,經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判決立衡有期徒刑九個月,立衡提起上訴也被駁回,判決就此確定。當立衡去執行的時候,美滿想利用這個機會終結與立衡的婚姻關係,她記得在法律有規定只要對方被法院判刑就可以訴請離婚,她想這樣的主張到了法庭上,能說服法官嗎?
解析
原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他方可以訴請離婚,這樣的條文將因犯罪而訴請離婚的條件定得過於嚴苛,因此在民法修法後,最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就本件案例事實中,美滿得依照最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以擺脫與立衡的婚姻關係。
就本條的規定,有幾點必須提醒您注意:
民法規定可以訴請離婚的條件,在於「因故意犯罪」,所以如果配偶是因為過失犯罪而遭法院判刑逾六個月確定,還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訴請離婚,在實際的情形最常發生的就是「過失致死罪」,如果配偶不小心開車撞死人遭法官判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訴請離婚。
本條規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依照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是因為配偶遭判決有罪確定,為避免他方動輒以本條作為離婚條件,才有這樣的規定,因此他方要主張本條規定,也應該儘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