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的形式
孤立:使受虐者依賴他的伴侶,孤單而無外援。
財務管制:使受虐者仰賴伴侶,特別的脆弱。
恐嚇和威脅:使受虐者害怕,擔心若不順從將有可怕的後果。
情緒虐待:使受虐者失去自信、依賴、脆弱感到自卑。
肢體虐待:使受虐者照著施虐者想要的去做或懲罰受虐者。
利用孩子來控制或懲罰母親:施虐者傷害孩子,以要脅母親順從他的要求。
為什麼會有婚姻暴力
暴力是一種學習的行為,從觀察、經經驗、文化、家庭中學習而來。暴力並非疾病、酗酒、壓力、失控行為。事實上,施虐者是掌控者。施虐者攻擊前情緒是穩定的,並非因受虐者刺激,而引施虐者的情緒反應。相反的,施虐者有意以行為控制受虐者。婚姻暴力的存在是因為施虐者要利用受虐者,以獲得他想要的。超過95%受虐者都是女性,她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所有受虐婦女唯一共同特質是:她們都是女人。
為了加強保護家暴被害人,內政部近來也積極規劃推動各項措施,包括:充實社工人力以協助被害人擬定更周密的安全計畫、強化庇護措施及居住支持以協助被害人獨立生活、積極倡導法院核發保護令命加害人接受處遇治療,提供其認識暴力、學習情緒管理、尊重家人、平等對待等觀念、協助地方政府建置社區化的警政、社政等相關系統的網絡溝通平台,強化高危機案件的機動保護作為;除此,內政部也將持續加強反性別暴力的宣導教育,藉由初級的預防宣導、次級危機處理,到三級的復原處遇,以實際行動展現拒絕暴力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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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服務內容說明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法條中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有:
1.禁止對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連絡行為。
3.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所。
4.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學校、工作場所以及被害人經常出入之場所。
5.加害人在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有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可以命令加害人交出。
6.暫時停止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權力的行使,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7.訂定加害人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
8.命加害人給付住所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9.命加害人暫時交付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產損害費用。
10.命加害人接受戒除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
12.其他保護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所以,保護令可以藉由對加害人的一些禁止行為,讓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以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